■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创造条件放开儿童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外地户籍儿童在常住地、学籍地参保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
3月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提出要切实提高儿童参保率,力争到2024年年底,80%以上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到“十四五”期末,儿童参保率稳中有升。《通知》从优化新生儿参保流程、协同优化参保政策和医疗服务供给、加强部门数据共享等方面对专项行动作出部署。
据悉,自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儿童参保人数稳中有升,2023年参保儿童为2.56亿人。但同时,也存在新生儿参保手续多、流程长,少数家长参保意识不强,个别城市对常住儿童参保户籍限制尚未完全放开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部门合力,推动儿童参保水平进一步提高。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推动落实“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对尚未落实的地区,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个别统筹地区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应尽快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鼓励地方探索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参保,并可通过亲情账户或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码,在出生后180天内均可凭医保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结算。
《通知》提出,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包括儿童在内的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水平。分类做好符合资助条件的各类困难儿童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及时参保。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创造条件放开儿童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外地户籍儿童在常住地、学籍地参保。要研究完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措施,充分发挥家庭医生作用,将家庭医生开展参保动员服务纳入签约服务包。支持参保职工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儿童参保情况,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