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省辖市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效率,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国家部署的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要求,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也要求,要加大市地级统筹推进力度,建立基金市级调剂金的要尽快实现统收统支。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贯彻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医保发〔2020〕25号)也明确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分工方案和完成时限。今年我省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将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列为保障和改革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省辖市统筹区域内实行统一的保障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水平,有利于增强制度公平性;通过扩大基金统筹范围,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共济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实现一体化经办,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建立了调剂金模式下的市级统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成立后,已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做实市级统筹、实行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的时机和条件。做实市级统筹后,基金将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剂使用,提升基金风险共济能力,更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同时,从完善和优化全省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基础支撑和经办服务体系着手,逐步缩小地域差别,在市域范围内,群众将获得更加公平的制度覆盖、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更加便捷的服务体验,不断提升全省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意见》的政策要点
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主要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维护公平、风险共济、责任分担、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现各省辖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的“六统一”。
工作任务是围绕“六统一”,核心是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一是统一基本政策,各省辖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二是统一待遇标准,各省辖市要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现市域内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一。三是统一基金管理,全面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统一预决算管理。四是统一经办管理,各省辖市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推进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五是统一定点管理,各省辖市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六是统一信息系统,按照全省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安排部署,构建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满足基金统收统支管理要求。
保障措施一是要落实主体责任,要建立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机制,细化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并督促实施。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强化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和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维护基金安全。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政策、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