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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例行检查遇“熟人” 非法行医者被移交公安机关

2017-08-16 17:22 来源:医药卫生报

本报记者 杨冬冬

“请出示您的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谢谢!”近日,郑州市中原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在中原区西三环与化工路交叉口向东500米的东陈伍寨菜市场进行日常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一名之前查处过的“熟人”步某,他正在一家诊所行医。卫生监督员遂要求步某出示证件,步某却表示没有办理。最终,隐藏在农贸市场内行医的步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次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以涉嫌犯非法行医罪移交公安机关。

卫生监督员对步某的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有两个药柜,存放有罗红霉素胶囊、阿奇霉素片等十几种药品。药柜旁边有一张诊断桌,上面放着止血带、云南白药、创可贴等,下面放着一个白色泡沫箱,箱内放有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垃圾。
      早在2015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原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接到举报电话称,中原区西三环与化工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农贸市场内有一家非法诊所。当日,卫生监督员便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贴有“诊所”字样;有一名女性患者正在输液;室内有诊疗桌、输液器、止血带、药品等。药柜内存放有参麦注射液、注射用头孢拉定等药品。据查证,在该诊所内执业的人为步某,其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时,卫生监督员即对步某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将其诊所查封、取缔。
      没想到,一年之后,步某又变更地点,重操旧业,在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给群众看病。
      此次检查,卫生监督员现场取得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询问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进一步调查后,卫生监督员认为,步某经营的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卫生监督员给予步某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该诊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陈述与申辩。但在规定时间内,步某未向中原区卫生计生委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履行行政处罚。
      最终,步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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