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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经评价及验收将被警告甚至处罚

2017-08-12 10:14 来源:医药卫生报

本报记者 杨冬冬

近日,一名基层卫生监督员反映,某县人民医院在新的院址兴建了门诊大楼,卫生监督员在检查时发现,该院新配备了64排CT、DR(数字化直接成像系统)等设备,但是这些设备在工作状态下会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医院没有在图纸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其编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也没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面对这种情况,卫生监督员该如何对医院进行处罚?

据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李冬梅介绍,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公立医院规模不断扩大,一些民营医院也不断兴起。为了提高医院的诊疗水平,这些医院会配置许多大型医疗设备,特别是PET(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CT等。但是在筹建PET、CT等机房时,他们往往只注重设备质量的选择,而忽视了X射线电离辐射的潜在风险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012年,原卫生部颁布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以及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16年7月2日实施,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又重点强调了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李冬梅说,如果医院新增添了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预评价,而且机器设备调试完成后,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将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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