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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河南一家医院被重罚

2017-06-16 13:22 来源:医药卫生报

  本报讯 (记者杨冬冬  通讯员郭 勇)10月17日,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对河南省某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6月3日,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巡查时发现,河南省某医院新院区未按规定对新建的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验收合格、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

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及第七十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6月3日给予该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院立即对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6年7月5日,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经调查证实:该院在未取得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6月6日以来仍然一直在使用上述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根据《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该院的上述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郑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遂决定立案依法查处。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集体合议、听证告知,郑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决定给予该院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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