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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骨折仍被拉着听课保健食品店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2017-06-07 19:11 来源:医药卫生报

本报讯 (记者李 季)今年75岁的杨某在参加开封市某保健食品店举办的健康知识讲座时,不慎摔倒致腿部骨折,但仍被工作人员拉着去听课。出现这样的状况,保健食品店是否要担责呢?今年531日,记者获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健食品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8760.80元。

原来,20151229日,原告杨某受邀到被告某保健食品店听健康知识讲座,8时许,原告在途经案外人经营的门店台阶时,因该门店空调外机漏水结冰导致路面湿滑,不慎摔倒。事发后,被告不闻不问,仍拉着原告继续听课。12时许,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解放军一五五中心医院就诊,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其为左股骨颈骨折,但原告未住院治疗。201612日,原告因腿痛难忍,入住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同样为左股骨颈骨折,共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39567.50元。原告出院后多次向被告索赔,但一直未果。今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6881.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活动组织者,在原告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更未在医院做出初步诊断后要求原告住院治疗,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在医院做出初步诊断后未坚持住院治疗,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对原告合理的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共计4876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保健(食品)经销商加大了对中老年人的宣传力度,频繁举办针对中老年人的各类保健知识讲座。这其中可能涉及生命健康权侵权问题。结合本案,被告某保健食品店举办保健知识讲座,目的是为了推销保健商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某保健食品店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都做出了类似规定。

该案中,原告杨某在参加讲座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被告某保健食品店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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