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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郑州瑞康制药有限公司随机抽查情况的通报

2017-04-30 16:32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

郑州瑞康制药有限公司

GMP证书编号

HA20160020

检查范围

口服固体制剂(片剂、硬胶囊剂)、原料药(尼莫地平、盐酸洛美沙星、法莫替丁、盐酸氟桂利嗪、兰索拉唑)

检查时间

2017年7月8日—7月9日

检查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严重缺陷:未发现

主要缺陷:1项

1.变更控制管理不到位,如明胶空心胶囊增加供应商湖南海洋胶囊有限公司,但胶囊质量标准中供应商项下未及时增加该供应商;无水哌嗪增加供应商常州明顺化工有限公司,变更材料中缺少变更前后无水哌嗪和盐酸氟桂利嗪成品的质量对比内容;2017年新增ZP35B型旋转式压片机、LYZ-150高速理瓶机、LSP-150摆动数片机、LXG-150高速旋盖机、LFK-150B铝箔封口机、LTB-150贴标机、HDZ-150P药瓶型装盒机、WS350型透明膜包装机各一台,均未按变更控制程序进行,无变更申请、评估、批准等记录。

一般缺陷:10项

1.辅料库现场存放的氢氧化钠外包装上未标明品名、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等信息。

2.固体制剂车间ZP35B型旋转式压片机确认方案中缺少逐件确认压片冲头、冲模的规格型号及状态内容,未收集左右轨的具体压力,未分别收集左右轨道压片性状和脆碎度监测数据,瓶装线系列确认报告中未收集铝箔封口后产品密封性的检测数据。

3.尼莫地平批生产记录(批号:20170607)精制工序中未记录尼莫地平粗品(批号:20170603、20170604)的具体领用量,仅记录一个总数量;粉碎工序中尼莫地平干品净重290.1kg分次进行粉碎,未记录每次粉碎的投料量,仅记录粉碎的总数量。兰索拉唑肠溶片(批号:20170305)批生产记录干燥时未记录使用烘箱的设备编号;原料兰索拉唑(批号:20170402)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使用五氧化二钒、无水亚硫酸钠的供应商名称及批号。

4.企业阶段性生产停产开工前的措施制定不完善,如纯化水重新启运后未明确必要的水质检测项目、标准及取样点;空气净化系统启运后的自净时间(2小时)依据不充分。

5.原辅料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未纳入放行前的审核内容;企业饮用水委托“郑州高新梧桐水务有限公司”检验,委托检验报告中没有明确的检验结论,企业未明确人员对其审核。

6.兰索拉唑肠溶片所用辅料泊洛沙姆407供应商档案未及时更新,“上海远宏化工制剂辅料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授权书过期。

7.尼莫地平2016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企业未对间硝基乙酰乙酸异丙酯收率、尼莫地平粗品收率、尼莫地平原料药干燥失重的明显偏移(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查分析。

8.企业对无水哌嗪部分检验合格后使用,未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检验报告比较;未定期评估供应商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

9.原料兰索拉唑精制结晶时使用氨水,企业未制定并检测成品中氨水的残留限度。

10.高效液相色谱仪(型号:SPD-10A)计算机系统多人共用一个登陆密码,未设置分级权限;回收站中有标识为“兰索片160401有关物质”、“尼莫片160105有关物质”等废弃的电子图谱,未记录删除理由;未建立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的操作规程。

处理措施

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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