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核定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见附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二、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审核。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核定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做好《执业医师证书》备注页登记、备案信息录入和对社会公示等工作。负责接受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医疗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完整,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