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滚动新闻

勇敢对家暴说不 这一隐秘角落该处在阳光之下

2021-03-26 18: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五周年,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本版特邀顺义法院家事法官谢衍明针对热点事件和具体审判案例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解读,他指出家庭暴力这一隐秘的角落,应当而且必须照进阳光,当面对家庭暴力时,我们要勇敢地说“不”。

  如何定义家庭暴力?

  热点

  近日,前媒体人自述丈夫出轨、长期遭受家暴、携子潜逃,此事经舆论发酵不断刷屏网络。不过其丈夫谢德成否认了家暴的事实,称有时候闹矛盾,只是“早上不说话,晚上又和好了”。

  青海贵德政府发布的通报中称,二人在贵德生活期间,据周边群众反映夫妻因性格差异、受教育程度不同,特别是开微店做生意后,常因琐事发生口角。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显示二人经常吵架,偶尔会动手打架,曾有朋友参与劝解,现场目睹马金瑜面部有淤青,谢德成颈部有伤痕并出血。

  马金瑜委托律师称:“马金瑜会将被家暴相关证据及报案材料送达县公安局,相关报案材料和证据正在整理当中,待完备后会以邮寄方式送达。”下一步,贵德警方会根据马金瑜委托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

  2月23日,媒体报道,马金瑜已赴青海向警方递交最新证据。证据中包含了曾被谢德成打伤后在当地医院就诊的病历。若谢德成确涉嫌家暴,当地会重启相关调查。

  法官解读

  对于该热点事件,谢衍明表示,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现行的法律已经对家庭暴力说“不”。《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受虐不该再隐忍,家庭暴力这一隐秘的角落,应当而且必须照进阳光,当面对家庭暴力时,我们要勇敢地说“不”。

  何谓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他指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这是因为在亲密关系中,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控制受害方而采取的手段。“控制”的意思是使某事或某人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而家庭纠纷则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执。两者的主要区别为:从双方关系来看,家庭暴力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家庭纠纷中双方则是平等的。从行为目的上看,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对方,家庭纠纷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服对方。从使用的手段上看,家庭暴力采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方式,家庭纠纷的使用手段则是争吵、协商。从行为后果上看,家庭暴力对身体造成了伤害,家庭纠纷对身体往往不造成伤害。

  面对家暴如何求助?

  案例

  在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女子黄某以张某多次对其暴力殴打,致使其多次受伤,仅面部骨折就发生过两次,最严重的一次致使黄某面部眼眶壁骨折,下颌部裂伤,经公安机关依法鉴定,以构成轻微伤为由申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人民安全保护令。经法院审查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黄某。裁定作出后,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并向黄某和张某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

  法官解读

  当家庭暴力来临时,应该向哪些机关寻求保护呢?对此,谢衍明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他特别强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他进一步说明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收集有效证据?

  (一)遭遇伤害莫忍让,报警就医留证据

  案例

  女子李某与刘某于201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打了李某的脸部,刘某称李某也打了他的脸。2016年6月,双方再因琐事发生冲突,李某报警,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被诊断为:“耳外伤、脑外伤后神经性反应、鼻外伤、面部外伤、胸部损伤、软组织损伤、眼睑及眼周围区挫伤、结膜下出血”。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李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离婚。经审理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李某的就诊证明以及伤情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刘某对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法院判决李某与刘某离婚。

  法官解读

  谢衍明表示,此案能够被认定为家庭暴力,重要的原因是在刘某实施加害行为后,李某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进行就医和伤情鉴定,为法院审理该案件固定了有效的证据,最终家庭暴力的行为被法院认定并判决双方离婚。

  他解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所以在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及时就医和做伤情鉴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就医的诊断证明书和伤情鉴定书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二)保证协议作证据,综合考虑定家暴

  案例

  女子马某与叶某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马某主张叶某存在家庭暴力,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为此马某提交了叶某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保证书及马某2017年9月28日的疾病诊断书,证明叶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其中保证书载明:“2017年7月17日,我到工地去,马某不在。她回来后未说去哪,我态度也不好,动手打了她,我错了,不应该动手打人,今后也不会再动手。”马某的疾病诊断书则显示:“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叶某表示,第一次双方是互殴,因马某夜不归宿,自己要求看她的手机,马某拒绝并将其咬伤后双方动手,他于次日签署了上述保证书。不久后二人再次发生互殴,马某咬了叶某的胳膊,叶某随手抄起鞋打了马某的头。

  法官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写了保证书后再次用鞋跟打马某的头部,从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来看,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叶某支付马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谢衍明解释,该案之所以能认定家庭暴力是因为叶某的保证书证明了伤害行为的存在,它的存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法院综合考量叶某再次伤害行为的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依法认定了叶某实施家庭暴力。“保证书”等类似的加害人书写给受害人的悔过协议,加害人往往在该类协议中载明以后不会再实施家庭暴力等情节的描述,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

  (三)仅凭照片、录音未成证据链则无效

  案例

  女子王某与李某2015年9月6日登记结婚。自2017年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以李某对其有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由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137.8元。

  为此王某提交了膝盖和腿受伤的照片以及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的诊断报告。王某称因其手机里有李某出轨的证据,两人在抢夺手机过程中李某拽着王某的头发,踹其肚子还将她往地上甩,王某摔在地上时膝盖碰伤。李某坚称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

  法官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7月7日双方因抢夺手机发生纠纷,但王某提交的诊断证明是7月9日、照片的日期则为7月11日,现有证据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并不能证明李某对其损害的事实。王某的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可以认定被家暴的证据链,且即使上述损伤系因在争夺过程中造成的,也与以“控制”为本质的家庭暴力不同。王某的表述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谢衍明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往往是受伤的照片、录音等单独的证据,但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所采信。照片和录音等这些证据并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往往仅凭照片和录音这些单独的证据并不能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从行为的目的、双方关系以及被告采取的手段来看,被告抢夺手机并非为了控制原告,该案是明显的家庭纠纷,而非家庭暴力。

  被认定家暴的后果?

  案例

  在冯某诉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冯某主张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要求王某给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冯某称王某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其亦多次报警。在审理过程中,顺义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和冯某的诊断证明。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对冯某实施家庭暴力,判决王某向冯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官解读

  谢衍明表示,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在离婚纠纷案中可以认定家庭暴力,则有如下法律后果:

  1.法院会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能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则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2.加害人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据研究表明,家庭暴力会代际传承,即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影响。为了给儿童创造非暴力生活环境,不支持家庭暴力加害人直接抚养子女是基本的裁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了这一原则。该纪要第1条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在《婚姻法》第39条的基础上,新增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而家庭暴力在过错中占有相当多的比例。

  4.离婚时家暴受害方享有损害赔偿权

  谢衍明表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至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谢衍明介绍称,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出损害赔偿,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另外,双方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记者 宋霞)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