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献血者参与团体献血活动 新华社记者 张玉薇 摄
□本报全媒体记者曹聪
近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1999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立足河南实际,围绕献血宣传、采血供血、临床用血、激励优待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规范,标志着我省无偿献血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为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建设健康河南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织密“责任网”:政府牵头,各方齐上阵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无偿献血工作有序推进提供组织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献血组织、协调工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同时,《条例》明确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血液全程可追溯、质量可监控,优化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费用核销流程,强化数据安全保护。省卫生健康委、科技等部门支持献血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医疗机构、血站、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攻关合作,提升血液利用效率和安全水平。
宣传“总动员”:六月献血月,全省动起来
为营造“献血光荣、互助互爱”的社会氛围,《条例》专章规范宣传与动员工作,构建全方位宣传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医疗机构、血站等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明确每年六月为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宣传;医疗机构、血站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鼓励学校将血站作为科普阵地;高等学校将无偿献血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献血活动,为学生献血提供便利。此外,《条例》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捐赠献血公益事业,动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献血活动,引导全社会参与无偿献血。
献血“更方便”:固定点+流动车,总有一款适合你
在采血布局方面,《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遵循城乡统筹、方便献血原则,按标准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不得随意拆除、迁移;确需调整的,按“先建设后拆除、保障献血量稳定”原则重新选址。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放点,设置专属停车位,流动献血车采血时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保障采血有序开展。
血站提升服务水平,公开执业许可、献血流程、优待政策等信息,提供献血预约、信息查询、费用减免等服务;公民可通过固定献血点、流动献血车、团体献血等方式参与献血。血站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由具备资质的医务人员采血,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保障献血者健康,同时颁发无偿献血证书,可提供误餐、交通补贴及纪念品,鼓励推行电子无偿献血证。
安全“无死角”:从血管到血管,全程守底线
血液安全是无偿献血工作的核心,《条例》围绕供血与临床用血全流程,建立闭环管理机制。血站按国家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对采集的血液严格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给医疗机构,检测不合格血液按规定处理并告知献血者;无偿献血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严禁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其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
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用血管理,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科学制定用血计划,建立合理用血评价制度,推行成分输血,杜绝浪费;向患者告知无偿献血、免费用血规定,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自身储血或亲友无偿献血。医务人员临床用血时,核查血液质量、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输血前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紧急情况下可经批准先行输血,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为应对突发情况,《条例》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当地应急体系,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全省血液调配联动机制和“绿色通道”,必要时可跨省调配应急血液或特殊血型血液,确保血液便捷供应。
优待“更给力”:三免+用血报销,爱心有回响
多项激励优待政策是《条例》的亮点,旨在让献血者“有荣誉、有实惠、有保障”,激发参与积极性。《条例》明确,对无偿献血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献血者所在单位为其提供便利,鼓励给予休息时间、补贴和奖励,鼓励各单位制定优待政策,引导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
在用血优惠方面,《条例》构建覆盖献血者本人及亲属的保障体系:献血量累计不满800毫升的,本人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3倍血液,5年后免费使用等量血液;累计800毫升以上不满1000毫升的,10年内免费使用所需血液,10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3倍血液;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生免费使用所需血液。献血者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临床用血,可合计免费使用与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单采成分血每治疗单位按200毫升计算。
在社会优待方面,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凭相关证件享受“三免”优待: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相关部门保障优待措施落地。同时,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
红线“碰不得”:强化约束,违规必究
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专章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形成“有责必担、失责必究”的监督机制。对擅自拆除、迁移固定献血点,干扰固定献血点、流动献血车正常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血站违反操作规程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向医疗机构提供不合格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期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将不合格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个人明知献血会导致经血传播疾病,故意隐瞒病史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散播不实言论、扰乱献血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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