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万多纹眉、纹唇、纹美瞳线,却发现美容效果与广告宣传的严重不符,她认为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便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构退一赔三。8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决机构退还1万多的费用,但没有支持她三倍赔偿的请求。
判决文书内容显示,2023年5月18日,95后女子郑某前往某公司接受纹眉、纹唇、纹美瞳线的医疗美容项目,共计支付服务费10029.7元。
郑某认为,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资质的情况下为其进行医疗美容服务,且美容效果与广告宣传的严重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于2023年9月13日,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负责人董某返还服务费10029.7元,并支付赔偿金30,089.1元;判令董某支付因其恶意注销导致郑某撤前诉的诉讼费25元以及律师费1,920元。
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8日开庭审理,某公司、董某辩称,基于不浪费法律资源的情况下,董某可以给郑某退还1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纹眉、纹唇、纹美瞳线未被纳入医疗美容项目中,如果郑某认为纹眉、纹唇、纹美瞳线需要医师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实施,其本人在进行上述项目时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查看相关资质,而郑某本人未在进行纹眉、纹唇、纹美瞳线时查看相关资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且针对纹眉、纹唇、纹美瞳线项目,不同的价格存在不同的效果,某公司对郑某纹眉、纹唇、纹美瞳线失败是其主观审美判断,其主张上述美容项目为其造成身体不适,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要求某公司、董某支付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某某公司、董某同意退还郑某纹眉、纹唇、纹美瞳线服务费10,029.7元,郑某主张董某退还纹眉、纹唇、纹美瞳线服务费10,029.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但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某认为,一审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纹眉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郑某主张董某进行三倍赔偿,即支付30,089.10元赔偿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卫生部关于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是行业管理办法,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虽然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正,但并不必然导致上述批复失效。其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纹身、纹眉、纹美瞳线是通过针进行破皮,将色素着附与表皮层,起到美容的效果。同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目录》中并未将纹眉、纹唇、纹美瞳线列为医疗美容项目。故根据上述规定,纹眉、纹唇、纹美瞳线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延伸
纹眉、纹唇、纹美瞳线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吗?
郑州疾控中心曾发文科普称,纹绣这个词语不是官方称呼,而是行业内一种习惯叫法。纹绣实际上是一种微创伤性皮肤着色,现代纹绣包括三项:纹眉、漂唇、纹眼线……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执法时,一般不将纹绣认定为医疗美容。依据是《卫生部关于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文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国家尚没有把文身纳入医疗美容项目,专业文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均有开展,实施“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治理原则。既然文身不属于医疗美容,纹绣也不属于。
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纵观全国各地,有些地方把纹绣认定为医美。虽然原则上文眉和文身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但如在实施文身、文眉时,使用了一定的医疗手段,也可能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比如山东某法院的一起判例内容显示,消费者在进行文眉行为时,实施了涂麻药、切口、涂颜色等行为,其行为特点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美容的特征。同时,《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列举中第四项为“眉修整术”。因此,文眉行为应当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生活美容店开展纹绣都是没有问题的,纹绣不属于医美。但是如果在医美机构内开展,那可能就要和医美扯上关系了,这时候,不辩不明,必须要好好争论一番了。须知做纹绣也是有风险的,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引起感染。由于求美者的个人体质不同,部分人对染料比较敏感,纹绣区可能会水肿。因此,生活美容店在开展服务时,一定要注意边界,远离医疗行为,合法经营,才能规避风险。(记者 宋霞 实习生 张津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