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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6月10日正式实施 隐瞒密接史或被追究刑责

2021-06-11 08:28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健康报

  □顶端新闻·大河健康报记者吴文可

  6月9日,记者从河南省卫健委获悉,《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4月7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

  《办法》的公布施行,无疑为战胜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办法》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以下4种情况要在2小时内上报: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办法》规定,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

  (三)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企业和农贸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七)口岸、机场、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

  (九)其他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报告职责的;

  (二)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三)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

  (五)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六)其他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

  《办法》还强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梦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