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科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人数较多时,可推举代表协商,每方不能超过5人……7月28日,河南商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公布,《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不得收费
其实,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我省早有“动作”。
去年5月底,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透露,要将《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一批民生关注度高的规章,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当年8月份,《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6月24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什么是医疗纠纷,称这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医嘱单、化验单等资料
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预防是关键。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手术同意书、医疗费用等资料。
患者也应当自律自己的行为。如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规定签署相关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化解很重要。《办法》提出5条解决途径: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列出了8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六、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
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人数较多时,可推举代表协商
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时,咋进行?
《办法》有着明确规定,要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明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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