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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卫生院缘何公办变私营?卫生院售卖价格至今仍是谜

2020-07-16 09:29 来源:大河客户端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周广现

  核心提示:6月18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前去漯河市源汇区有关部门采访该区大刘卫生院售卖价格、大刘卫生院长期侵害职工权益和不按国家规定在大刘镇开办公办卫生院之事,源汇区卫健委主任郑志钦和大刘镇镇长卢松涛违反规定拒绝介绍有关情况,记者前去源汇区政府采访时,又被区政府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叫来6名保安包围,粗暴干涉记者正常采访。

  6月19日,大河客户端刊发《有章不遵,有规不执?公办卫生院缘何变私营?记者探访被要求先备案》一文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6月23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就郑志钦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源汇区政府如何对其进行处理?源汇区政府办工作人员粗暴干涉记者采访,如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等内容采访源汇区区长王凯杰,请他作答,如今22天过去了,王凯杰也没回复采访内容。

  7月15日,长期热心公益活动的郑州市民赵先生正式向源汇区区长王凯杰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请该区政府正式回应大刘卫生院售卖价格等问题。

  “面对难题,不能无动于衷”,市民申请信息公开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来说,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特例。如果对于应该公开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坚持不公开,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不能只当看客,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长期热心参与公益活动的郑州市民赵先生说, 6月19日,大河客户端刊登的《有章不遵,有规不执?公办卫生院缘何变私营?记者探访被要求先备案》一文发出后,他仔细阅读了该报道,他说,源汇区政府不但有义务公开大刘卫生院的售卖价格,还应该把售卖该卫生院的法律依据向公众说清楚,同时把大刘卫生院售卖给个人后原卫生院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向社会公布。

  赵先生说,不仅如此,大刘卫生院被售卖后,大刘镇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承担情况及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范围内相关费用的来源和结算情况也应该向社会公布。

  另外,2010年3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一文发布,该《意见》规定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如今10年过去了,大刘镇至今没有一所公办卫生院,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原因是什么,也要向社会各界说清楚。

  赵先生说,针对以上几个问题,他已经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向源汇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7月15日上午,他已经把申请信息公开的邮件寄出。

  “如果源汇区政府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答复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我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该区政府的法律责任。”赵先生说。

  粗暴干涉记者采访的工作人员如何追责,22天过去了王凯杰仍没回复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但6月18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源汇区政府办公室采访时,却遭到该办公室一位戴眼镜的工作人员粗暴干涉。6月23日,记者采访源汇区政府区长王凯杰,询问他“对该戴眼镜的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的?”如今22天过去了,王凯杰也没给记者任何回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规定,如果党员在工作中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果记者在源汇区政府采访时,粗暴干涉记者采访的那位工作人员和其上级领导是党员,可以参照此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戎志亮说,作为党员和公务员都有义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部门规章,源汇区政府的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否则,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如果不这样,以后新闻记者到该区采访还可能会受到粗暴干涉。

  戎志亮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该规定,源汇区卫健委主任郑志钦有义务公开大刘卫生院的售卖价格以及为何不在大刘镇举办公办卫生院一事,但郑志钦拒绝公开这些信息,源汇区政府有责任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另外,6月23日,记者采访王凯杰为什么其接访手机没有任何回信一事,王凯杰至今也没有给予任何回复。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