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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实行限额管理

2019-11-20 08:53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张瞧通讯员高向涛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以前只能通过申报慢性病通过后或住院报销,才能少花些医药费。新政出台后,郑州患有‘两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买药上所花的钱可以进一步减少啦!这可是个好消息!”郑州市民郑先生说。

  11月19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会同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郑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新规,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实行限额管理。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月统筹基金限额标准为40元。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二类50%、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所)60%。

  为“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减负”

  《办法》明确,新政保障对象为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类、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且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及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I型糖尿病鉴定标准的“两病”患者。药品范围为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

  为最大限度方便患者,“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可选择一家两病“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变更一次,需要更换“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本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更换。

  郑州市市本级(含市辖区)参保居民“门诊用药”定点单位为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参保居民“门诊用药”定点单位为一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站、所)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实行限额管理。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月统筹基金限额标准为40元(高血压合并糖尿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患者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重复计算)。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二类50%、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站、所)60%。

  门诊规定病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不可享受双重待遇

  《办法》规定,“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两个月与“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属于患者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要求,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鉴定的高血压(伴靶器官损害)、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和I型糖尿病患者,继续享受门诊规定病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待遇,不享受“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我关心的是,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两病’患者相应病种的门诊用药费用,是否会计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限额?”郑州市民许先生问,“不会!”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而且“两病”患者相应病种的门诊用药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也不计入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费用。此外,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两病”患者相应病种的门诊用药费用,同样不计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延伸

  病情稳定,一次可开3个月相关药品

  “两病”患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类、二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诊断医疗机构填写“两病”登记表,选一家固定“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医疗机构每月会将符合条件的“两病”患者汇总表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对“两病”患者进行疾病类别标示。

  待遇如何享受?参保居民持“两病”登记表,在选择的“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将登记表留存。“两病”患者自建档次月起开始享受“两病”门诊医保待遇。

  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两病”患者,在“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建档后,可当月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报销待遇,统筹基金支付月限额标准为40元。

  《办法》指出,为推进“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3个月,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如何保障?

  这个问题《办法》也能解决!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郑州市参保居民,经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凭居住地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报户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选择本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中固定一家进行门诊治疗),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保居民在居住地本人选定的一家“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其门诊用药费用每年报销一次,报销的有效期为门诊就医费用发生的第二个年度内。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