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本报讯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目前,我省实施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2010年起实施的,其内容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比,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内容不尽一致,因此实施8年后迎来修订。11月26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修订草案初审情况作报告。
拟删去新增的地铁安全相关内容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昕作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起草,省政府法制办逐条研究、修改,并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立法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其中,新增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
目前我省仅郑州市存在轨道交通安全问题,且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对轨道交通安全有了细致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没有必要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纳入调整范围。因此,拟删除第三十六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内容及其罚则对应部分的第六十条。
新增条款,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各自职责
草案新增第四十二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的方式进行细化。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程序和高危行业产业布局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高危行业产业政策和布局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