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医疗纠纷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其公正性屡遭质疑;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通,“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并对篡改伪造病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明确,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条例》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条例》还提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为了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条例》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据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