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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这项规定刚刚通过:女职工每月1-2天“痛经假”

2018-09-21 14:00 来源:大河网

  女职工痛经,给予1至2日休息;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9月20日,大河报记者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获悉,《规定》给予了女职工更多的保护与关怀,例如增加痛经假期、确定哺乳时间、女性更年期保护条款、职场“性骚扰”保护条款、卫生费发放等,对女职工来说,此次新规增加了一大波福利。

  哪些女职工可以享受这些待遇?根据《规定》,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休产假,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作为半边天,女性在就业时往往有很多不公平遭遇。

  《规定》要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规定》还比较人性化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特殊时期”,如何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规定》要求,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休息。

  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

  女性在受孕期间,一般都格外受照顾。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包括: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

  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河南女性的产假为“98天+3个月”,在全国属于“加长版”假期。

  此次,《规定》进一步规定,对于难产、剖腹产、多胞胎等情况的产妇,将增加相应的假期。

  据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98天+3个月”的假期。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但对于假期是否可以叠加,《规定》没有进一步明确。

  宝宝不满1周岁,女职工“8小时”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休完后上班,怎么给宝宝哺乳?成为很多妈妈的头疼事。

  《规定》要求,对于宝宝1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如果单位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也让很多女职工苦不堪言。

  对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对于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投诉,3天内相关部门要处理

  理想总是很美好,如何让这些规定变为现实?很多女职工担心,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落实,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