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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药供应保障制度2020年建成

2017-04-27 11:15 来源:健康报网

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6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食药总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年,实现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和短缺监测预警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建立成熟稳定的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形成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意见》提出,到今年年底,要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机制,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初步建成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平台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总局等组成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国家层面重点组织开展短缺药品及其原料药生产供应保障能力评估,协调解决跨省短缺问题,统筹建设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国家和省两级短缺药品多元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省级层面同样建立部门会商联动机制,重点强化省、市、县三级监测,综合评估辖区内药品短缺信息和应对建议,解决局部性短缺问题。

《意见》明确,要实现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类精准施策。综合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遴选定点生产品种,招标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直接挂网采购。针对药品相关标准变化、认证改造等导致企业停产及临床需求突然增加等情况,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应急生产或加快进口。注重掌握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库存,推进供需对接,避免供需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短缺。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筛选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含原料药),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对涨价明显的药品(原料药)企业密切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哄抬价格和价格联盟等垄断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意见》强调,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事项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以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报告,为企业研发生产、药品流通、临床使用等领域发展方向、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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