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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体系 河南政策链条再添“兜底一环”

2017-04-15 10:38 来源:大河报

记者 蔡君彦

核心提示|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718日,省民政厅传来消息,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为我省医疗体系政策链条中加上“兜底一环”。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通知》指出,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

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范围,在原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基础上,拓展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

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通知》指出,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综合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提高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努力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同时,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依托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医保、补充医保和医疗救助同步即时结算。同时,鼓励各地建立市级、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依据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在加强监督管理衔接方面,《通知》要求强化服务运行监管,各地还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救助绩效评价体系,省级也将把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增强医疗救助的脱贫效能我省打出“组合拳”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我省政策体系在不断完善,近期,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性文件,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这些政策性文件的接连出台,是我省打出的医疗救助‘组合拳’,此次《通知》可以说是这些政策链条上的‘兜底一环’,在加强衔接、形成合力,提升医疗救助的脱贫功效方面,有着特殊意义。”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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