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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转诊标准、程序、原则及保障措施

2017-04-08 10:33 来源:医药卫生报

本报讯 (记者常 娟)9月6日,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出台《河南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患者转诊标准、转诊程序、转诊原则及保障措施,整治双向转诊乱象,力争形成合理有序的双向转诊格局。
    《规范》明确的上转标准为:患者所患疾病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或为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处置的病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转入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
    《规范》明确的下转标准为:患者所患疾病为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或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危重症稳定期,只需要康复治疗、定期复诊随访或长期管理的患者,恶性肿瘤晚期只需要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患者;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老年护理病例。值得注意的是,上转、下转患者时,相关医疗机构还要将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患有急危重症但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病例以及需要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不宜转诊。
    《规范》还明确了双向转诊程序。进行双向转诊,基层医疗机构要与二级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需要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双方责任和义务,建立、畅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转诊时,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要按照“逐级上转”的原则实施转诊,但急危重症患者可越级上转。患者需要上转时,要按照转诊原则,经科室主任(或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患方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单》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与上转医院联系好转诊事宜。转诊患者可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及住院等。患者符合下转标准时,也需要经科室主任、患方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单》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下转医院。
    此外,《规范》还明确了科学转诊、知情协商、优先诊疗、功能衔接4个转诊原则,明确了保障措施,如加强上下联动,上级医院要定期对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内医疗机构和有转诊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巡诊,指导疑难病例诊治、医疗技术开展、学科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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