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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年底前调整医保药品目录 将增加儿童用药

2017-04-05 15:12 来源:医药卫生报

本报讯 (记者卜俊成)今年年底前,我国将调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这是10月8日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获得的消息。新药、乙类药品、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均在重点考虑的调入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按照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以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2016年年底前完成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目录结构,适当扩大目录范围,支持鼓励医药创新,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2017年修改完善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药品目录的调整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会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水平,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医药技术发展相匹配;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用药实际需求,补齐保障短板、优化目录结构、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充分体现西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自优势,根据各自的基本理论,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评价办法,西药和中成药(含民族药)数量增幅基本平衡。

针对药品调整的具体内容,《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目录调整分为药品调入和药品调出。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完善药品分类,组织专家按类别进行评审,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目录内原有的药品,如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应予调出目录;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程序后可以被调出目录。同步调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使用管理办法,细化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分类结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药品目录调整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其中,对于2015年以国家价格谈判方式确定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价格的3种药品,将提请咨询专家重点考虑,并以谈判确定的采购价格作为价格数据进行评审;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将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一定风险的专利、独家药品,咨询专家确定拟谈判药品备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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