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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以吗?相关部门:需备案

2019-09-12 09:13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蔡君彦

  本报讯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准入流程和环境,促进医养结合机构健康发展,近日,郑州市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通知》提出,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经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后,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可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不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登记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后,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后,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对新建医养结合机构,《通知》提出,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对于举办符合医疗机构备案条件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郑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郑州市民政局制订统一的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样本,并制定备案工作流程图,供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参考使用。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编辑:陈思